中新網廣州5月28日電 (索有為 鐘瑩瑩 餘曉燕)廣東省清遠法院28日發佈消息稱,該院下轄的清城區法院日前審結了一宗電梯故障導致小孩跌落電梯井道造成重傷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法院認為事故系因電梯出現故障後採取了不當的自救措施引發的,確定原告自負35%的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ll日l7時許,8歲的欣欣(化名)與表弟搭乘電梯下行前往小區的球場打羽毛球時,電梯突然出現故障停在七樓至六樓之間位置。隨後兩人強行打開轎門和層門,欣欣掰開門後,表弟於是跳到6樓,欣欣也跟著跳下,由於轎廂護腳板與6樓層門地坎距離有0.52米左右的高度,欣欣不慎掉落電梯井道造成重傷。欣欣的表弟跳出電梯後跑回家求救,欣欣家人與小區物業管理人員、電梯維保單位人員在電梯井道底坑找到欣欣,並將欣欣救出送往醫院救治。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成立電梯安全事故調查組,並作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是物業管理單位清新縣恆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傷者監護人,事故間接責任者和次要責任者為電梯維保單位清遠偉利達電梯有限公司。欣欣和她表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自行搭乘電梯且在電梯出現故障後自行用手掰開電梯轎門、層門實施自救,造成欣欣不慎跌落井道致其重傷,傷者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且違反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和警示標誌內容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電梯公司作為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嚴格執行國家技術規範的要求,維保記錄未經使用單位簽字確認,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和次要原因。
  原告欣欣訴稱,根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的主次責任認定,被告清新縣恆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70%的一半,被告清遠偉利達電梯有限公司應承擔經濟損失的30%。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事故的事發系因電梯出現故障後採取了不當的自救措施引發的,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本案的實際情況、各方當事人所處的責任範圍,確定欣欣自負35%的責任,物管公司承擔35%的賠償責任,電梯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電梯故障後小孩掰門自救跌入井道受傷 法院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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