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評論
  □陳傑人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讓集體所有土地的相關權利能夠直接進入市場。這是1978年農村土地改革以來,中國又一次具有突破意義的土地制度調整。如果有關制度得以落實,不僅將帶給廣大農民更多福音,而且有助於極大緩解拆遷矛盾,促進市場公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在建設開發中,法律又規定,只有國有土地才能進入開發市場,如果農村土地要進入開發環節,就必須先通過國家征收後,再掛牌出讓。由此,便產生了無數拆遷矛盾和鬧劇,即便一塊土地能夠通過開發升值很多,土地原權利人未必得到太多實惠。
  這次改革政策,有望徹底改變過去農村土地在開發市場望洋興嘆的局面,使農民這一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得到很多衍生和升華。
  但問題是,這一重大政策的出台,會對某些方面的利益形成挑戰。落實過程中遭遇阻力和障礙在所難免,其中一大阻力,或許就來自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目前,某些基層政府的重要財源之一,就是通過徵地拆遷並向開發商提供土地,從中賺取巨額差價。倘若允許農地直接入市參與開發,無疑會斷了基層政府進行土地交易的財源。
  中央全會對農村土地權制度的完善,畢竟還只是一個執政黨的政策選擇,要使這一決策落實,亟須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使這一決策迅速成為國家制度。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央的這一決策,有可能在地方政府引起某些焦慮,一些地方官或許會以自己的所謂實際情況為由,為這一決策的落實設立一些阻礙。因此,立法部門有必要修改相關法律,使農村土地獲得相關交易權和其他相應權利。
  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配合政策實施,有關制度也應做出相應的調整。比如土地儲備制度,特別是其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納入國有儲備土地的制度,是否儘快調整,值得有關方面考量。同時應當明確,除了因為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各級政府不應再為商業開發征收農地,而是讓農地的所有權人和開發商直接談判,確定地價和交易方式。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一個情形,那就是農村集體土地獲得入市權後,要防止開發商低價引誘農民簽訂合同。所以,要借鑒分類基準地價制度,對農村土地進行基準定價,使開發商沒有機會以小利益引誘農民賤賣土地。
  值得一提的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改變,要預防出現農村的盲目開發潮。有鑒於此,包括城鄉規劃法在內的相關法律,也應加強對鄉村地區的規劃指導和規範,強化鄉村建設的規劃管理,使農村土地不至於因為一時的交易誘惑而陷入無序開發的亂象。
  在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同時,失地農民安置政策的變化也應納入考量。過去,國家考慮到失地農民的生計保障,通過國家補貼和其他政策,給予失地農民基本的生計條件。而將來,如果允許農地直接進入開發、交易環節,那就應該考慮到交易的利益性,而讓農民適當承擔起養老等責任,這樣才能更顯公平,也讓農民增強責任感。
  總之,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內容變化和制度調整,是一件牽一發而動全局的大事。政府在落實這個政策的過程中,既要考慮到農民權益的保障,也要考慮到防範濫用權利。通過多方完善和具體制度設計,使這一制度惠及廣大農民和中國社會。(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
  陳傑人  (原標題:落實農民集體土地權改革須防地方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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